Page 40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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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行院所两级管理,并分别设立相
               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

                     (一)院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全院的农

               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包括全院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制定、生物安
               全规划和方案制定等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

               人组成,组长由院长担任。
                     (二)院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具体

               负责全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安全评价申报材料的

               初审,安全等级为 I 和Ⅱ的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的安全评价和审批、其他
               阶段和等级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核,配合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全院农业

               转基因生物研究情况的汇总、上报。
                     (三)相关研究所(中心)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小组,由所

               长(中心主任)任组长,负责本单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定

               期对本单位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的实验室和设施、管理规定、安
               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相关研究所(中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

               作小组的组成情况、变更情况应及时报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项目(课题)主持人是转
               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实验室、

               田间实验地点的安全性负责,保障与试验研究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条

               件正常运行和管理规定的落实,对有关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试验记录
               和资料整理存档,确保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安全。



                                            第三章         安全评价的申报



                     第七条        所有拟开展的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均须对照《农业转基

               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和安全

               等级,在院或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价报告或申
               请。如未进行上一阶段的申请或备案,院不予受理下一阶段的报告或申请。

                     第八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 I 和Ⅱ的实验研究,必须经
               研究所(中心)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小组审核,报院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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