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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学院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鄂农科办〔2019〕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根
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
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相关文件
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
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
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
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
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三条 院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
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开展安全等级为 I 和Ⅱ的农业转基因生
物研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认定标准参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
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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