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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学院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鄂农科办〔2019〕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根

               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
               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相关文件

               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

               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

               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

               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

               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三条        院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

               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开展安全等级为 I 和Ⅱ的农业转基因生
               物研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认定标准参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

               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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