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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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从境外进口或任何方式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须按照《农

               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在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

               口过程中,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

               标识管理办法》,对转基因材料和加工品进行规范标识。
                     第二十一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

               出口过程中发生转基因生物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

               全补救措施,及时向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报告,并根据事故严重
               程度由院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所有相关试验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
               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农业转

               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罚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转基因安全管理法规和院管理办法的当事人、负责
               人和所在单位,将进行院内通报批评,并责成整改纠正,对不整改纠正的,

               不得申报转基因生物课题和从事有关转基因生物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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