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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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从境外进口或任何方式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须按照《农
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在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
口过程中,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
标识管理办法》,对转基因材料和加工品进行规范标识。
第二十一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
出口过程中发生转基因生物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
全补救措施,及时向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报告,并根据事故严重
程度由院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所有相关试验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
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农业转
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罚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转基因安全管理法规和院管理办法的当事人、负责
人和所在单位,将进行院内通报批评,并责成整改纠正,对不整改纠正的,
不得申报转基因生物课题和从事有关转基因生物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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