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七条 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研制人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研
制、保护、管理和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并与职称评定、考核评优、奖励申报等相结合。
第十八条 院属单位、职工及相关人员都有维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义
务和职责;若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转让、联合开发、私存、销毁、转移知识
产权,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成果转化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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