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规章制度汇编
P. 41
室批准后才可开展。
第九条 从事Ⅲ和Ⅳ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试验单位应当在研究开
始前报院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审核,由院向农业农村部报批。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
试验单位要向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由院向农业农村部
报告。
第十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
段的,试验单位要向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由院向省农
业农村厅提出审查申请,审查合格后,报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方可转入下
一试验阶段。
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试验单
位要向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由院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
审查。审查合格后,可向农业农村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院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受理转基因生
物研究与试验安全评价的申请或报告,并根据申报数量和国家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评审时间安排,定期组织审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须根据研究与试验所属
阶段,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分别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批准的试验时间、
地点、规模和安全控制措施开展研究与试验工作。
第十五条 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项目,实施
方案要在院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备案,作为开展相关研究与试验的凭据。
第十六条 在实验室内、实验室外开展的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要
在基本设施、人员、控制措施等方面做好全面安全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 在试验基地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要向基地
负责方提供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试验批文和试验方
案,否则科研基地不得安排其研究与试验地点。
第十八条 本院职工参与的院外单位、试验场站、科研基地开展转基
因生物研究与试验,除要按有关法规向当地农业生物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外,
还需在院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备案。
— 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