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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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院和院属单位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的知
               识产权归院和院属单位共有,未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得作为专利申请人,

               另有规定的除外;发明创造人依法享有在相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

               得奖励与报酬的权利。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退职、离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

               (涉及动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为三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

               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包括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经费)和条件

               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院和院属单位拥有各自的标识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

               称、申请注册的商标、徽标、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主办的期刊名称和

               其他服务性标识等。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七条        院成果转化处是院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资产化运作的管理
               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事项需报院党政

               联席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院属单位在研究开发项目实施前,应与项目参与者和接触技
               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知识产权保密书面协议,并明确保密期限;在对外

               开展交换、赠送试验材料等活动时,必须签订协议,明确使用范围、保密

               义务、产权归属等事宜,并存档备案。
                     第九条        院职工及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人

               员及派往院外合作研究人员等,不得擅自将院和院属单位知识产权提供他

               人使用;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期间,应防止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院和院属单位开展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发,应以书面形式对

               知识产权权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对来院及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
               或合作研究的人员,接收单位应就其学习或工作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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