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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鄂农科发〔2018〕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知识产权管理,鼓励职工发明创造和知识
               产权转化运用,促进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建设,规范院属各单位和职工在知

               识产权方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

               北省专利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和院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相关人员。院属

               单位是指我院直属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工作人员是指我院在编人员、合同
               制聘用人员、在站博士后等;相关人员是指我院客座研究人员 、在院就

               读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进修、实习与代培人员,退职、离退休或者调动

               工作、毕业(博士后出站)等离开我院一年以内的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动植物新品种权;

                     (三)商标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五)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六)单位名称,包括院及院属单位名称,院、所(中心)标、院、
               所(中心)徽、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主办的期刊名称及其他服务性标

               志、标记;

                     (七)遗传资源及动植物新品种,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 DNA、
               基因、基因组、细胞、组织、器官等遗传材料及相关信息;

                     (八)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方
               共有的知识产权中院所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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