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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鄂农科发〔2019〕10 号)
为加强全院科研诚信管理,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风清
气正的学术氛围,保障科研工作的规范开展,助推“一流强院”建设,根
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 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
〔2018〕67 号)精神,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诚信是指科研人员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恪
守科学价值准则和科学精神的道德品质。
第二条 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科
研失信行为,指科研人员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管理失信行为,指科研机构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或管理不规范造成科研
失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农业科学院从事农业科研活动的所有人
员,含聘用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等。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全院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评议、
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日常事务由院科技处牵头承担;
院属各单位承担本单位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工作遵循保护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
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并与项目(课题)及专项管理、科技经
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完善内部监督、加强教育预防等。
第七条 院属各单位要通过职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
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科研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
规定或约定。在职工入职、职称评聘、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须开
展科研诚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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