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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鄂农科发〔2019〕10 号)




                     为加强全院科研诚信管理,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风清

               气正的学术氛围,保障科研工作的规范开展,助推“一流强院”建设,根
               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 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

               〔2018〕67 号)精神,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诚信是指科研人员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恪
               守科学价值准则和科学精神的道德品质。

                     第二条        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科

               研失信行为,指科研人员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管理失信行为,指科研机构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或管理不规范造成科研

               失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农业科学院从事农业科研活动的所有人
               员,含聘用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等。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全院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评议、
               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日常事务由院科技处牵头承担;

               院属各单位承担本单位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工作遵循保护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
               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并与项目(课题)及专项管理、科技经

               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完善内部监督、加强教育预防等。

                     第七条        院属各单位要通过职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
               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科研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

               规定或约定。在职工入职、职称评聘、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须开

               展科研诚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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