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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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院属各单位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

               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

               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团队首席、项目(课题)负责人等要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

               (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

               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十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

               研诚信要求。科技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

               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一条 对违反科研诚信问题的举报和投诉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本机构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举报或投诉;
                     2.有明确的举报或投诉对象;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线索;

                     4.实名举报或投诉。
                     第十二条 对违反科研诚信的相关责任主体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审议。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调查核实,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如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联合院纪检监

               察部门进行审议处理;
                     3.对调查过程和审议结果有异议者,需在接到审议结果 7 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院学术委员会的复议结果为最终裁定结果;

                     4.院党委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对失信的单位和研究员(或
               处级以上科技人员)作出最终处理,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其他失信人员作出

               最终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失信行为,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的方
               式进行管理,包括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机构失信行为清单(附件 1)和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清单(附件 2)。
                     第十四条           院科技处根据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处理结果,填写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记录表》(附件 3),并每年对相

               关内容进行汇总,按照信用合格、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级别(用*表
               示)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院科技处联合院相关部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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