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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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院属各单位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
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
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团队首席、项目(课题)负责人等要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
(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
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十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
研诚信要求。科技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
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一条 对违反科研诚信问题的举报和投诉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本机构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举报或投诉;
2.有明确的举报或投诉对象;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线索;
4.实名举报或投诉。
第十二条 对违反科研诚信的相关责任主体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审议。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调查核实,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如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联合院纪检监
察部门进行审议处理;
3.对调查过程和审议结果有异议者,需在接到审议结果 7 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院学术委员会的复议结果为最终裁定结果;
4.院党委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对失信的单位和研究员(或
处级以上科技人员)作出最终处理,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其他失信人员作出
最终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失信行为,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的方
式进行管理,包括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机构失信行为清单(附件 1)和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清单(附件 2)。
第十四条 院科技处根据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处理结果,填写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记录表》(附件 3),并每年对相
关内容进行汇总,按照信用合格、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级别(用*表
示)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院科技处联合院相关部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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