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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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院和院属单位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
请非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在退休、调动、辞职等离开其原工作岗位
前,应向单位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
件等,不得私自处理,且根据情况,与原单位签订至少一年的竞业避止合
同。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院属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档案信息管理,依据档案管理规
定将知识产权资料归档保存,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将知识产权资料占为
已有或拒不归档。归档材料包括:
(一)知识产权证书原件;
(二)知识产权申请、授权资料;
(三)知识产权评估、许可、转让过程形成的资料;
(四)遗传资源等生物材料;
(五)详细描述或记载知识产权技术信息的资料,包括方法、材料、
特征、序列、照片、图纸等。
第四章 知识产权实施及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院属研究所是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和交易的实施主体。知
识产权许可、转让与作价入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相关
成果转化平台,采取公开竞价或议价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交易程序为:权利方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审
核——发布交易信息——议价或竞价——公示——签订合同(协议)——
履行合同(协议)约定——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院属单位和职工使用院名、所(中心)名,院徽、所(中
心)徽和院标、所(中心)标等无形资产时,不得采用欺骗或有损院和所
(中心)形象的方式;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
估,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股权比例。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与作价入股所得收益按照国家、省有
关规定及《省农科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
(鄂农科发〔2016〕22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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