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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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院和院属单位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

               请非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在退休、调动、辞职等离开其原工作岗位
               前,应向单位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

               件等,不得私自处理,且根据情况,与原单位签订至少一年的竞业避止合

               同。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院属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档案信息管理,依据档案管理规

               定将知识产权资料归档保存,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将知识产权资料占为

               已有或拒不归档。归档材料包括:
                     (一)知识产权证书原件;

                     (二)知识产权申请、授权资料;
                     (三)知识产权评估、许可、转让过程形成的资料;

                     (四)遗传资源等生物材料;

                     (五)详细描述或记载知识产权技术信息的资料,包括方法、材料、
               特征、序列、照片、图纸等。



                                      第四章         知识产权实施及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院属研究所是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和交易的实施主体。知
               识产权许可、转让与作价入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相关

               成果转化平台,采取公开竞价或议价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交易程序为:权利方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审

               核——发布交易信息——议价或竞价——公示——签订合同(协议)——

               履行合同(协议)约定——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院属单位和职工使用院名、所(中心)名,院徽、所(中

               心)徽和院标、所(中心)标等无形资产时,不得采用欺骗或有损院和所
               (中心)形象的方式;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

               估,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股权比例。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与作价入股所得收益按照国家、省有
               关规定及《省农科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

               (鄂农科发〔2016〕22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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