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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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报所长或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科室向所提交的请示,须经分管领导签批明确拟

               办意见,再由所长审核同意后签批;各研究室(课题组)向所提交的请示,
               应送有关职能科室提出意见或建议,经分管领导签批具体意见后,再由所

               长签批。

                     第二十八条            经所长办公会议会讨论通过的行政规章、决定、决议,
               由所长签发。所党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由党委书记签发。其他会议通过

               的公文或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发前须报告所长和党委书记。

                     第二十九条            凡向院行政的请示,一律经所长审定后方可送出。凡向
               院党委的请示一律经党委书记审定后方可送出。



                                            第七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条          所领导不参加一般性的应酬、礼仪活动。上级机关、兄弟

               单位领导来所和外宾来访,按热情、节俭、实效的原则,对等接待。需所

               领导参加的,报相关领导同意。
                     第三十一条            所领导因公出国(境)根据管理权限按《关于因公出国

               (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办文〔2012〕46 号)、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鄂农科办〔2014〕6 号)的规
               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所领导外出报备和重要事项报告按《省农科院关于印发
               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5

               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所领导班子集体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所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议决定或决议开展工作,

               如遇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会议决定或决议签发人报告,由会议决定或
               决议签发人确定下一步的执行内容。

                     第三十四条            所领导班子集体在决策过程中必须坚持“六不准”。干

               部任免、调动、处分不准个人说了算;财务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动用发
               展基金、机动财力,不准个人说了算;技术职务聘任,不准个人说了算;

               带方向性、全局性的问题不准个人说了算;召开会议不准搞临时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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