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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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其中分管
此项工作的党委委员必须到会。由书记或者书记委托的同志将讨论、决定
的意见转达到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所党委会、所长办公会可扩大至其他相关人员
列席。列席人员可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对所党委会、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
要求的以外,应及时在干部职工中公开;对决策事项必须进行重大调整或
者变更的,应重新按照本规则确定的程序由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经所党委会、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的决定,所领导班子成
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所
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决定。班子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意见;
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所长办公会议或所党委会的决
定,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二十一条 所党委不按规则决策重大事项的,党委成员和群众有权
向上级党委和领导机关报告;因违反本规则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
生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加(列席)所党委会、所长办公会、所纪委会、所领
导碰头会、所领导专题办公会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
经所行政、所党委同意外,不得向外传播或者泄露会议的内容。违反者按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所党委会、所长办公会、所纪委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
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所报送院审批的公文,均应经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
办理。紧急公文,由所领导审批后交所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所办公室对
紧急公文应及时检查、催办,防止漏办、拖办、误办。
第二十五条 审批公文必须提出明确的意见,应表示出“拟同意”、
“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表示阅知,主批人不得圈阅。
第二十六条 以所行政或所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所办主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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