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规章制度汇编
P. 32

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其中分管

               此项工作的党委委员必须到会。由书记或者书记委托的同志将讨论、决定
               的意见转达到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所党委会、所长办公会可扩大至其他相关人员

               列席。列席人员可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对所党委会、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

               要求的以外,应及时在干部职工中公开;对决策事项必须进行重大调整或

               者变更的,应重新按照本规则确定的程序由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经所党委会、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的决定,所领导班子成

               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所
               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决定。班子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意见;

               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所长办公会议或所党委会的决

               定,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二十一条            所党委不按规则决策重大事项的,党委成员和群众有权

               向上级党委和领导机关报告;因违反本规则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
               生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加(列席)所党委会、所长办公会、所纪委会、所领

               导碰头会、所领导专题办公会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
               经所行政、所党委同意外,不得向外传播或者泄露会议的内容。违反者按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所党委会、所长办公会、所纪委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
               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所报送院审批的公文,均应经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

               办理。紧急公文,由所领导审批后交所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所办公室对

               紧急公文应及时检查、催办,防止漏办、拖办、误办。
                     第二十五条            审批公文必须提出明确的意见,应表示出“拟同意”、

               “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表示阅知,主批人不得圈阅。

                     第二十六条            以所行政或所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所办主任审核



               — 24 —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