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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鄂农科植发〔2021〕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
绩规〔2017〕3 号)、《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19〕7号)、《湖
北省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农科发〔2019〕22 号)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
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
报损等。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
擅自处置。
第四条 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
息系统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资产处置管理权限:
(一)土地资产处置,报院产业处审核。处置土地 20 亩以下的报经
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处置土地 20 亩(含)以上的,经院党委会审
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房屋(构筑物)资产、货币性资产、股权类资产处置,报院计
财处审核。其中处置房屋 2000 万元以下的,股权转让在 500 万元以下的,
及货币性资产处置,报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处置房屋评估价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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