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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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方式。
第十五条 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 60 日内将所签订的正式
合同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收入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收入包括出租收入、出借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
第十七条 利用占有、使用的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
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
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收入应采取“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
库”的征缴方式。通过省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开具《湖北省
省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或缴款人须在 7 个工作日内持《缴
款书》到银行办理缴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所属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每年末向院
报告当年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每月初向院报上月资产变动情况及出租、出
借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开
展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外,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资产使用
管理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
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相关使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使用管理
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下列行为的,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擅自出租、出借资产的;
(二)擅自利用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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