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规章制度汇编
P. 359

租的方式。

                     第十五条          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 60 日内将所签订的正式

               合同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收入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收入包括出租收入、出借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

                     第十七条          利用占有、使用的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
               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

               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收入应采取“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

               库”的征缴方式。通过省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开具《湖北省

               省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或缴款人须在 7 个工作日内持《缴
               款书》到银行办理缴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所属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每年末向院

               报告当年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每月初向院报上月资产变动情况及出租、出

               借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开

               展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外,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资产使用
               管理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

               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相关使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使用管理
               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下列行为的,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擅自出租、出借资产的;

                     (二)擅自利用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

                                                                                               — 351 —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