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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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土地使用权外,出租、出借房屋(构筑物)单项在 300 平方
米(含)以下,或其他资产单项账面原值在 100 万元(含)以下的各类资
产,期限在三年以下的由本所依据集体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期限在三年以
上的,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
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中涉及科研仪器设备的报院科技处、计财处审核,
涉及知识产权的报院成转处、计财处审核,其他资产出租报院计财处审核。
第十三条 报批(备案)程序:
(一)申请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
2.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
4.近两年出租、出借收入上缴情况;
5.其他相关材料。
(二)自主决定的出租、出借事项,应在合同签订日期起 10 个工作
日内报院计财处及相关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
1.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2.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加盖单位
公章);
3.出租、出借正式合同;
4.出租、出借价格评估报告;
5.采取公开招租的相关材料,采取协议出租的相关说明等。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流程:
(一)招租底价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对外出租、出借的土地使用权、房屋 (建筑物)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上,或者单项账面价值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
元)以上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三)对外出租、出借的土地使用权、房屋 (建筑物)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单项账面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下的,应在院网站公示相
关信息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结果也应在院网站予以发布。
(四)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市政工程建设、公益性服务等特殊
要求的,不适合公开招租、招标等方式的,可在评估价基础上采取协议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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