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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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土地使用权外,出租、出借房屋(构筑物)单项在 300 平方

               米(含)以下,或其他资产单项账面原值在 100 万元(含)以下的各类资

               产,期限在三年以下的由本所依据集体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期限在三年以
               上的,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

               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中涉及科研仪器设备的报院科技处、计财处审核,

               涉及知识产权的报院成转处、计财处审核,其他资产出租报院计财处审核。
                     第十三条 报批(备案)程序:

                     (一)申请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
                     2.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

                     4.近两年出租、出借收入上缴情况;

                     5.其他相关材料。
                     (二)自主决定的出租、出借事项,应在合同签订日期起 10 个工作

               日内报院计财处及相关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
                     1.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2.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加盖单位

               公章);
                     3.出租、出借正式合同;

                     4.出租、出借价格评估报告;

                     5.采取公开招租的相关材料,采取协议出租的相关说明等。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流程:

                     (一)招租底价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对外出租、出借的土地使用权、房屋 (建筑物)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上,或者单项账面价值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

               元)以上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三)对外出租、出借的土地使用权、房屋 (建筑物)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单项账面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下的,应在院网站公示相

               关信息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结果也应在院网站予以发布。
                     (四)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市政工程建设、公益性服务等特殊

               要求的,不适合公开招租、招标等方式的,可在评估价基础上采取协议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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