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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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报废应达到《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

               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 号)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其

               他资产报废应达到本单位资产折旧年限标准。
                     第十六条 达到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十七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及涉密资产报废处理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八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

               行为。申请报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

               相关财产清算报告、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附有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

               理意见和赔偿情况说明;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

               告和赔偿情况说明。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

               损残值变价净收入、征收(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其他处置
               收入。

                     第二十条          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资产处置取得的收益,应当及时足

               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属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资产处置管理职责,定期向院
               报告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处置中的违

               法、违规行为。

                     强化和落实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资产处置管理的监督检查,不
               定期开展资产处置情况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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