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所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下列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涉密资产的处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报院计财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3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