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可调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资产收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密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
相关规定,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资产使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使用行为,国家、省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所计财科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
产使用的法律、法规、制度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修订调整的,按
照修订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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