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3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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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文件;

                     (二)捐赠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捐赠方案或捐赠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十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

               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提交以

               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当提供转让意向书;
                     (四)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当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相关

               文件、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等;
                     (五)权属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有偿转让评估价值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资产,

               应当在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评估价值低于 100 万元的,通过院网
               站发布公告,实行公开竞价转让。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

               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通过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          涉及政府征收房屋、土地的资产,应满足《湖北省农业科

               学院应对市政及公共设施建设征地工作程序》(鄂农科办〔2017〕5 号)
               有关规定,在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货币性补偿、资

               产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相关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或
               经技术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申请报废资产,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报废(拆除)房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

               危房鉴定报告,或房屋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相关文件和补偿协议,或新建项
               目立项文件,以及涉及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

                     (三)报废其他资产的,由本所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班进行实物核实,

               并出具鉴定(意见)报告。单项账面原值 100 万(含)以上的大型资产报
               废或未达到使用年限标准的资产报废,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

               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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