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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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万元(含)以上的,或股权转让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经院党委

               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处置(不含土地使用权),
               报院成果转化处审核,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因科技成果转化

               而产生的资产处置行为,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自主决策。

                     (四)公务用车处置按照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
               行,报院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车辆处置完毕后,由单位申请,报院计财

               处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下账程序。

                     (五)科研副产品处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自身实际
               情况,依据内部程序处置。

                     (六)其他资产处置,报院计财处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第六条 资产处置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属各部门向所计财科填报提交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经所办公会集体决策,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院提出申请。

                     (三)经院审核(批)或省政府批准后,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进行
               公开处置。

                     (四)上缴处置收入。

                     (五)变更登记。于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产权变
               更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变更等事宜。

                     第七条        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原则上三个月内完成资产处置相关工

               作。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八条        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行为。申请无偿
               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单位划转撤并批文或资产清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自愿无偿将资产转让给依法成立的单位或组织

               的行为。申请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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