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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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

                     第六条 所属各部门应当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使用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及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对于
               取得的科研成果,采取名义价值、第三方评估、市场比较方式或投入成本

               确定价值并及时入账。

                     第七条 所属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内部转移制度、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发生变化,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使用人员离职

               时, 领用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交回。

                     第八条        所属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
               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充

               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九条 所属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         出租、出借




                     第十条 所属各部门利用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 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不得续

               签合同,应重新办理报(审)批手续。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

               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 所属各部门国有资产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办公用房或其他保证单位职能正常履行的资产;
                     (二)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账外资产、无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四)被违法占用或存在不合理长期出租出借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土地使用权报经院产业处、计财处审核,并经院党委会审议或

               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除土地使用权外,出租、出借房屋(构筑物)单项在 300 平方
               米以上,或其他资产单项账面原值在 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资产,期限在三

               年以下的,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报省财政厅审核后

               提交省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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