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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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
第六条 所属各部门应当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使用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及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对于
取得的科研成果,采取名义价值、第三方评估、市场比较方式或投入成本
确定价值并及时入账。
第七条 所属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内部转移制度、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发生变化,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使用人员离职
时, 领用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交回。
第八条 所属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
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充
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九条 所属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 出租、出借
第十条 所属各部门利用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 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不得续
签合同,应重新办理报(审)批手续。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
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 所属各部门国有资产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办公用房或其他保证单位职能正常履行的资产;
(二)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账外资产、无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四)被违法占用或存在不合理长期出租出借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土地使用权报经院产业处、计财处审核,并经院党委会审议或
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除土地使用权外,出租、出借房屋(构筑物)单项在 300 平方
米以上,或其他资产单项账面原值在 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资产,期限在三
年以下的,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报省财政厅审核后
提交省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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