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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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院人事处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德才

               表现、任免理由、核查有关事项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按要
               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会上说明破格提拔的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

               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会议讨论。讨论决定时,应当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
               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逐一发表同意、

               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意见分歧

               较大的,暂缓进行表决。
                     (三)进行表决。参会的党委成员对拟任人选逐一进行表决。表决一

               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束后,现场公布结果,以超过应到会
               党委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第三十二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指定专人用专门的记

               录本做好记录,如实记载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情况,并按规定存档
               备查。

                     第三十三条            征求上级部门意见。提拔担任院机关正处级干部的,应
               报省委组织部报备。对提拔担任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等领

               导职务的,应按规定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或者审批。



                                               第八章         公示及任职



                     第三十四条            任前公示。对拟提拔的干部人选,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从

               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公示期间含节假日的,应予以扣除。公示通
               知一般在党委研究决定拟任职人选的当日发出。

                     公示期满,院人事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是否影响任职的意见。不
               影响任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影响任职的,按照规定程序提

               交院党委复议。

                     第三十五条            任职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院党委指定专人同本
               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正处级干部

               一般由院党委主要负责人谈话,也可以委托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人

               事工作院领导谈话;副处级干部一般由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谈话;科级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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