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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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动             议




                     第九条        提出启动选拔任用工作建议。院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议。

                     第十条        形成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工作建议报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和

               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明确选拔任用的职位、条
               件、范围、方式等,形成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并报院党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向上级主管部
               门报告或者征求意见的干部事项,应当按程序报告或征求意见,经批准同

               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提拔担任院管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

               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一般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对
               推荐职位有特殊要求或者需要对民主推荐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等情况,

               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
               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

               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发生变化,一般应当
               另行组织民主推荐。进行非定向推荐,自推荐之日起,推荐结果在一年内

               有效。

                     第十四条          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推荐职位、任职
               资格条件、推荐范围、推荐方式、推荐时间、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有关安

               排及要求等。

                     第十五条          谈话调研推荐。由院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参加谈话人员
               在对符合资格条件人员的德才素质、岗位匹配度等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

               的基础上,推荐该职位最合适的人选,并简要说明推荐理由。

                     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员范围:面向全院或者从院机关内部推荐处级领
               导干部,参加推荐人员范围一般为全体院领导,院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

               研究所、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从研究所、中心内部推荐处级领导干部,
               参加推荐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正科以上干部和正高级专技人员,人数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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