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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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提出人选任用建议。院人事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
选任用建议,向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和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六条 整理相关文书档案。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及时将考察
材料、谈话记录、专项调查材料等,移交院人事处归档。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
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工作和考察材料
负责。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向考察组
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讨论决定前的酝酿。拟任建议人选在提交院党委讨论前,
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涉及中药材所班子成员的职务任免事项,应
当提前书面征求中共恩施州委组织部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
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
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
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条 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
讨论决定。对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事先或者事后听取意见。党委有
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
行。
第三十一条 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程序。党委会讨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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