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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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
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
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院人事处应当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
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派驻纪检组或者
院纪委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件进行核查,提
出综合审查意见,并向考察组反馈。
第六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 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院人事处根据考察工
作有关规定要求,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
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较丰富并熟悉
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成员实行考察工作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发布考察预告。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以适当
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考察工作开展前,可以组织考察对
象撰写个人近三年思想工作总结并填报个人工作业绩登记表,根据需要在
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考察组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
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
考察对象情况,考察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专业素养、工作实绩、作风
表现和廉政情况。根据需要可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考察组全体成员
与考察对象进行面谈,进一步了解情况,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第二十四条 形成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
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一般包括:德、能、勤、绩、
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近三年年度考核以及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考察材料经考察组集体研究确定后,考察组全体成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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