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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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政审。院人事处审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分别征求院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中正处级领导

               干部因公出国(境)政审须报院党委书记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国
               (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凭院科技处提交的任务审批意见,向所在单

               位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政审,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负

               责人审批,报院人事处备案。
                     3.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

               表》,并确保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人事部门应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及时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4.因公赴台人员应填写《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政审和备案手

               续则按因私出国(境)程序办理。
                     5.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境)后 7 日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

               证件交院科技处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6.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当按要求认真撰写出访报告并于回国(境)
               后 15 日内随《出访日志》原件一并提交给出访任务审批单位。


                     二、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管理的对象范围


                     全院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在职和离退休)、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具有

               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机要保密安全、财务等关键岗位工

               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审批或者备案管理。
                     严格做好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各单位要按照登记备案人员

               范围,认真梳理登记备案人员情况,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登记备案人员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任职务等基本信息,便于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于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院人事

               处报送有关信息,定期更新维护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二)严格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


                     1.在职处级干部、“两站一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申请因私出国(境)

               的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一般不予批准:(1)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发

               生重大事情(结婚、生子、病危、亡故等)的,(2)归侨、侨眷探望定
               居在国(境)外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的,(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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