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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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政审。院人事处审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分别征求院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中正处级领导
干部因公出国(境)政审须报院党委书记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国
(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凭院科技处提交的任务审批意见,向所在单
位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政审,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负
责人审批,报院人事处备案。
3.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
表》,并确保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人事部门应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及时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4.因公赴台人员应填写《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政审和备案手
续则按因私出国(境)程序办理。
5.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境)后 7 日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
证件交院科技处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6.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当按要求认真撰写出访报告并于回国(境)
后 15 日内随《出访日志》原件一并提交给出访任务审批单位。
二、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管理的对象范围
全院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在职和离退休)、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具有
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机要保密安全、财务等关键岗位工
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审批或者备案管理。
严格做好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各单位要按照登记备案人员
范围,认真梳理登记备案人员情况,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登记备案人员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任职务等基本信息,便于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于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院人事
处报送有关信息,定期更新维护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二)严格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
1.在职处级干部、“两站一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申请因私出国(境)
的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一般不予批准:(1)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发
生重大事情(结婚、生子、病危、亡故等)的,(2)归侨、侨眷探望定
居在国(境)外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的,(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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