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的。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农科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农科院自然科学 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农科办〔2018〕 26 号)同时废止,院内原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 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