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999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
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
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
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
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
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
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
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
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9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