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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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


             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


             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

             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


             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


             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


             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


             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


             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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