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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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


             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


             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

             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


             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


             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


             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


             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


             评价结果反馈中央企业。相关中央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


             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

             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


             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中央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


             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纳入


             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


             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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