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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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90、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
办法(试行)
(国资委令第 37 号)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2018 年 7 月 13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
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
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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