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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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90、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




                                              办法(试行)




                                             (国资委令第 37 号)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2018 年 7 月 13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


             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


             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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