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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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


             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

             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


             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


             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


             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


             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


             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


             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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