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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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
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
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
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
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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