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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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


             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


             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


             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


             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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