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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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


             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


             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


             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


             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


             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

             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


             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


             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


             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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