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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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 号)等有关规
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
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
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资委于 2006 年公布
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6 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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