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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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


             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


             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八条             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


             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


             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


             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


             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


             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 500 万元以下为一


             般资产损失,5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 万


             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


             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


             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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