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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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
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
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
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
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
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
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
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
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
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
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
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
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
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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