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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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十五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
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
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
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
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
款。
第十六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
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
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
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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