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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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


             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二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


             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


             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


             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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