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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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
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
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
三季度终了次月 10 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
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
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情况。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
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
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
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
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
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后
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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