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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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
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
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
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
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
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
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
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
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
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
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
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
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
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
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
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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