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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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


             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


             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


             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


             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


             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


             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


             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


             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


             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


             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

             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


             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


             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


             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


             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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