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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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 3 月 10 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
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
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
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意见
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进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其
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列入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
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
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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