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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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 3 月 10 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


             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


             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


             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意见


             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进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其

             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列入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


             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


             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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