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988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


             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


             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


             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


             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

             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


             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


             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


             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


             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


             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


             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

             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


             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


             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


             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


             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


             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




                                                             972
   983   984   985   986   987   988   989   990   991   992   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