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988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
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
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
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
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
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
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
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
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
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
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
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
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
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
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
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
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
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
9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