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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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
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经民主
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
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
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
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
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
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
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
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
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
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处理
(一)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
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
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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