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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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


             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


             影响。


                    (二)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


             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其他责任追究处理的,由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


             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


             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


             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四、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

             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


             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


             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


             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


             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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