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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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二)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
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
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三)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
源、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
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视
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国有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
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
力的,严格追究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
责任。
(四)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做好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凝聚社会共识,为
深入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结合对具体案例的调查处
理,在适当范围进行总结和通报,探索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情况,接
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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