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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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应当承担责任等情况,依
照本意见制定。
六、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开展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
程序:
1.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
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
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2.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查资
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
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
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3.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
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
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
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国有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
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二)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一般资
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达到较大或
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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