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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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2.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


             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3.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4.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5.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


             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


             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


             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


             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

             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


             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


             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70%的


             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70%的任期


             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


             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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