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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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2.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
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3.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4.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5.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
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
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
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
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
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
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
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70%的
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70%的任期
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
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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