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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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2.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
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
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
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
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
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
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
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含)前三年 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
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
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3.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
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
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4.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
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三)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谎报资
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
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四)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处理的具体标准,由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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