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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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展责任追究工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
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意
见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
调整或解聘。
(四)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
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
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
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五)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明确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
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
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履职尽责,规范经营投资决策,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有企业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
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
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
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
有企业应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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