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978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


             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


             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


             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


             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八)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


             支出;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


             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虚列支出套取资


             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


             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九)风险管理方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


             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


             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

             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


             账实严重不符等。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资产损失认定


                    对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


             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一)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




                                                             962
   973   974   975   976   977   978   979   980   981   982   983